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市、镇、县人口 其定义有两种口径: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
市人口:市管辖区域内的全部人口(含市辖镇,不含市辖区县);
镇人口: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不含市辖镇);
县人口:县辖乡人口。
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市人口: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
镇人口: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县人口: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平均每千人所出生的人数的比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经济活动人口 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就业人口 指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这一指标反应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单位就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就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国有单位 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包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以及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集体单位 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 包括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其他登记注册类型单位。
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 城镇私营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就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平均工资指数 指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基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率,是反映不同时期就业人员货币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基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就业人员平均实际工资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工平均工资。就业人员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是反映实际工资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表明就业人员实际工资水平提高或降低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方人员)+ 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城镇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