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本篇资料的主要内容及资料来源

本篇资料反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流通市场发展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主要内容有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基本情况;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及商品分类销售情况;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及住宿和餐饮企业主要财务情况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标的统计范围在1993年、1997年和2003年做了较大调整。1993年及以后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1997年及以后不包括居民购买住房;2003年及以后不包括由各种经济类型的制造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包括本企业职工)和社会集团的商品以及农民在田间地头出售的农产品。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星级住宿业指由旅游局认定的星级宾馆。

本篇资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贸易物资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