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食 罚〔 2017 〕 011 号
对盘锦市双台子区正越韩桥烤肉店使用含有莱克多巴胺牛肉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于明鑫
地址(住址):盘锦双台子区红旗街道永华小区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4021989050114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明鑫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7年8月2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双台子区正越韩桥烤肉店使用的肥牛肉进行监督抽检。
根据2017年8月28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AF17132G-119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莱克多巴胺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进行调查,并对盘锦市双台子区正越韩桥烤肉店经营者于明鑫进行询问,该店使用的肥牛肉是由双台子区草源羊肉片店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证照及进货票据。
1. 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冷正辉及于明鑫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 2017年8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2017年8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情况;
3. 2017年9月13日询问当事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检验报告一份。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进货票据。
以上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并足以认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正越韩桥烤肉店使用含有莱克多巴胺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当事人主动公示召回问题“肥牛肉”因时间间隔过久,已销售肥牛肉已完全食用,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双台子区草源羊肉片店购进的肥牛肉是从沈阳市皇姑区澜阔鼎信冻品商行购进,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证照及进货票据。我局已将相关证据移送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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